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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21年首次大修 大连海葬顺势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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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8-09-13 08:51作者:思念

大连海葬服务中心顺势进行海葬费用定价,绝不擅自涨价,允许家属自带祭祀用品(鲜花、海钱等)。海葬费用1000元起。


近些年,殡葬行业各类服务价格高居不下,北上广的墓地单价涨幅超过了房价,9月7日,民政部公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把明确政府职责、完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强化公益导向作为修订重点。规定国家建立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制度,涵盖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存放、生态安葬等基本服务项目。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其他城乡困难群众免费提供基本殡葬服务。


  这是实施了21年的《殡葬管理条例》所做的首次大修,从原来的6章24条扩充为8章57条。而且,不只是条款内容的大幅扩充和细化,更是真正意义上的“大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向性。

三种方式满足百姓“逝有所安”的需求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在接受中国之声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后百姓“逝有所安”的需求将会通过三种骨灰和遗体安葬方式得到满足,解决老百姓老百姓担心墓价上涨,买不到合适的地方等问题。

**种方式是不占地的,比如海葬、树葬,深埋不留坟头……这种方式是国家大力倡导和提倡的,实行这种方式不需要个人花钱,政府还能给补贴。

第二种方式是大量的骨灰存放,政府会大量建立以村和乡寨为单位的骨灰堂,收一点基本的管理费,甚至不收费,不会对老百姓造成太大负担。

第三种方式是入土的。从公墓角度将其划分成公益型公墓和经营型公墓。此次会加大公益型公墓的供给,由政府来调控和制定价格。而经营型公墓是采取市场价格,但政府会参与指导价格,这种方式个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费用。


突出殡葬事业(公墓、海葬)的公益属性


   无论哪种丧葬方式,都体现出条例修订的方向——那就是坚持殡葬事业的公益属性。同时,加大殡葬服务产品供给,以适应民众“逝有所安”之需。强化殡葬业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这既可说是此次殡葬管理条例修订的**亮点,亦是对近年殡葬业过度商业化的纠偏。

  众所周知,近年不少地方殡葬业的各种服务价格居高不下,特别是在某些城市严控公墓用地审批背景下,“炒墓地”之风盛行,墓地每平方米价格甚至超过房价,几乎每到清明节,“死不起”的忧虑就会触痛公众敏感的神经。而某些地方,在推行文明丧葬方式的口号下,搞形式主义的一刀切,从强行平坟到集中毁棺,引发群众不满。

  在此语境下,对殡葬管理法规做重要修订,这对推进殡葬改革,强化殡葬公益导向,维护逝者的尊严和公共利益,同时,对规范殡葬行为,遏制殡葬业的乱象,均具重要现实意义。

  死可称为人生之**大事。“发死人财”的现象令社会所不齿,也最失民心。而那些违背民众意愿,忽视公共服务供给,而强推丧葬改革的做法,理应予以制止。


鼓励生态殡葬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生态殡葬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为鼓励更多人接纳生态殡葬,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一些政府买单的内容。

王金华表示:“对海葬、树葬、花坛葬,以及土葬深埋不留坟头的政府采取鼓励和奖励的办法,另外在林地和草原地带可以划分出一定的地区可以采取深埋不留坟头,骨灰安葬下去,建立纪念设施等,对这些都提出了相关的要求。比如像海葬,在相关的区域政府可以提供相关的服务,为家属提供周到的服务,同时建立纪念设施,让后人有纪念的地方。


  文明丧葬显然包括殡葬管理的文明,相关条例修改将引导文明丧葬与完善殡葬公共服务相结合,这对消解“死不起”的社会忧虑,以及扭转简单粗暴的丧改跑偏等,将起到积极作用,这种理念亦值得肯定。

明确墓位规格 海葬费用不得限制使用自带的合法丧葬用品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对公墓墓位占地面积、墓碑高度和使用期限都提出了严格限制。其中,安葬骨灰的独立墓位占地面积规定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安葬遗体的墓位(含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地面0.8米。

大连海葬服务中心顺势进行海葬费用定价,绝不擅自涨价,允许家属自带祭祀用品(鲜花、海钱等)。海葬费用1000元起。

此次殡葬管理条例的修订一方面平抑价格、改善服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移风易俗,培育民众厚养薄葬、文明丧葬的观念。好的政策要靠好的落实,此次征求意见稿专门增设“监督检查”一章,对以往一些地方在殡葬改革中出现的“软抵制”、“消极执行”做出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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